《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予以明确。
驾驶人乘坐人不戴头盔罚款200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电车之家官网 [摘要]《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予以明确。 《规定》还提出,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 生产和销售方面,《规定》提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今年5月15日已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不符合规范的两轮自行车全部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深圳从事生产、销售、通行等活动。
7月12日,深圳市法制办就《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显示,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才可上路行驶。规定同时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将罚款200元。
《规定》提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进一步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准行区范围内行驶,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还可以在禁行区、限行区行驶。
未备案车辆上路,扣车罚款2000元
对于行驶,《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驾驶未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上述特定行业包括邮政、快递、报刊投递,公共设施抢修,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

